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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

内有关司局:

 

 

 2001

2

20

日,我部以第

14

号和第

15

号部长令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

,同年

5

14

日以卫科教发〔

2001

143

号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

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

理原则》

(

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

)

。两个《办法》和《技

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特别是保护妇女和后

代的健康权益,

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

随着国内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精子库技术和生命伦理学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特别是从两年来在十几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情况看,《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局限性

也逐步显现出来,需要及时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符合技术发

展的要求,并以此促进技术应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2002

3

月以来,我部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参考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相应

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对原《技术规范、基本标准

和伦理原则》进行了修改。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能安全、

有效地在我国全面实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修改稿在原有的基础

上提高了应用相关技术的机构设置标准、技术实施人员的资质要求及技术操作

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实施中的伦理原则。

同时,

为了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切实

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把该技术给社会、伦

理、道德、法律、乃至子孙后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修

改稿对控制多胎妊娠、提高减胎技术、严格掌握适应症、严禁供精与供卵商业

化和卵胞浆移植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规范、更具体的技术和伦理要求。

 

现将我部重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

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予以公布。该《技